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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扶养其他亲属 纳税义务人应注意符合相关规定

2022-11-04 17:24
来源:张国荣 点击次数:

2020/05/11

【大成报记者于郁金/综合报导】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注意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之免税额,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与受扶养亲属应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长家属关系,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实际有扶养事实存在,才能列报。
国税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扶养其外甥2人的免税额,经该局以甲君与外甥2人间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认列免税额;甲君不服,检附汇款证明申请复查,主张外甥2人的父亲虽有所得,但每月须偿还银行贷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给予实质经济资助,请准予追认免税额;经该局再次详细查证后,认为甲君外甥2人的父亲当年度有薪资、其他及营利等所得,并非无扶养子女的能力,且当年度外甥2人为小学生,正处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顾需仰赖父母养育之阶段,而甲君也无法举证与外甥2人间有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又其对外甥2人并无法定扶养义务,经复查决定驳回在案。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所谓“法定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第1项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者有先后顺位之分,若由扶养义务顺位在后者列报扶养,应须证明先顺序者因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之事实存在;至于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与其他亲属或家属生活上资助,乃本于双方的感情而生,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种生活上的资助,难谓为扶养,依规定不能列报免税额。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欲列报其他亲属或家属之受扶养亲属免税额,须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扶养义务及有确实扶养之事实要件,并不是提示支付生活费证明或扶养切结书等形式文件,就可以作为列报扣除免税额的依据。(于郁金摄)